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的要求,浙江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裘益政先生、夏青女
士、吴晓明先生、吴以扬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裘益政先生、夏青女士、吴晓明先生、吴以扬先生的任职经
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
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
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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