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民集团: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0 19: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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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二六年四月十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卓尔国际大厦 20 楼、21 楼
电话:(86 27 8562 0999)
电子邮箱:dewell@ dewellcn.com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对公司本次会议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经查验,2026 年 3 月 19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召开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决议。
  经查验,2026 年 3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办法等有关事项。本次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会议召开日前二十日。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
大道 484 号健民集团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
相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
合会议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平东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 查 验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97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15 人,代表公司股份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网络方式
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指定机构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
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82 人,代表公司股份 6,062,02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
  (结果尾数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
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
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
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
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
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
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
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
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
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
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
过。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
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本议案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
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本议案通
过。
  经查,上述第 3、6、7、8、9、11、12、13 项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结果均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将予以公告。上述第 13 项议案存在参会股东回避的情
况,相关股东已进行回避。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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