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0 19: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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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
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和《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
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
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
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本
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院 1 号楼中信大厦 8 层 818 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合英先生主持。
间为 2026 年 4 月 10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0 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授权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授权委托证明
等相关资料的验证,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 A 股股东网络投
票情况的统计结果和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
认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6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确定,本所
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H 股股东
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议案的情形。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
 表决由股东代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限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普通股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合计    43,897,655,354 99.685709   138,268,209   0.313989   133,117    0.00030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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