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5 证券简称:焦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4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49名,代表股份182,206,81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3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148,580,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361%。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3人,代表股份33,625,9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董事长沈锦华先生因工作及行程原因无法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由公司
副董事长黄良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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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如下: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1,986,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9%。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82,085,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508,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81%;反对 8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4%;弃权 3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81,979,4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52%;反对 3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弃权 18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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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2,075,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499,6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08%;反对 9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6%;弃权 3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2,069,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492,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6%;反对 9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2%;弃权 4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沈锦华先生、黄良发先生、顾军先生、迟梦洁女士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3,472,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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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472,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4%;反对 10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3%;弃权 4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3%。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沈锦华先生、黄良发先生、顾军先生、迟梦洁女士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3,301,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3,301,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23%;反对 27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63%;弃权 5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景忠律师、谭美玲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
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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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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