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科技: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0 19: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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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9 层(210036)
                电话/Tel: +86-25-89660900 传真/Fax: + 86-25-8966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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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景忠律师、谭美玲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在南京市江北新区丽景路 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
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上发布了《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经核
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
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
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下午 2:00 在南京市江北新区丽景路 7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
由公司副董事长黄良发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0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的任意时间。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向
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
使表决权。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49 名,代表股份 182,206,81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358%。其中: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6 名,代表股份 148,580,8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361%。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深圳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
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43 名,代表股
份 33,625,9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997%。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如下: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1,986,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88%;反对 5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3%;
弃权 16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9%。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2,085,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32%;反对 8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
弃权 3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81%;反对 84,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4%;弃权 36,8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1,979,4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752%;反对 3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弃权 18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0%。
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2,075,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82%;反对 9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5%;
弃权 3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08%;反对 92,000 股,占出席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6%;弃权 38,9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82,069,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44%;反对 9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0%;
弃权 4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6%。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6%;反对 92,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62%;弃权 44,8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472,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3%。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4%;反对 108,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3%;弃权 49,2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01,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5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4%。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23%;反对 277,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63%;弃权 50,9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6、7 项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潘明祥            经办律师: 景 忠
                             谭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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