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日新”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就国能日新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一)投资目的
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保证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实现公司
现金保值增值,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
(二)投资品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
估,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
款、大额存单等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使用。购买渠道包括
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相关产品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证券投资、
委托理财和衍生品交易等风险投资品种。
(三)投资额度和期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含本数)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
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公司拟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现金管理业务的具体实施,在额度范围及授权
期限内行使具体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投资产
品的发行主体、购买金额、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由财务部具体负责组织实
施。
(五)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本次使
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六)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为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
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
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规、《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财期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
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
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不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
适度风险可控的短期理财,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投资效益,
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
四、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含
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
的理财产品。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上述额度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在该额度范围内授权公
司经营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二)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含
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有
利于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国能日新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用于
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国能日新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含本数)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超 伍俊杰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