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合信息: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0 19: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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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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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合合信息”)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
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
布《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
简称“股东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
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
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
已超过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静安区江场西路 277
号北上海大酒店三楼会议厅 A 厅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镇立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0 日 9:15-9:25、9:3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1 名,持有公司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名,均为截
至 2026 年 4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3,779,7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88 名,持有公司股份 5,087,2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33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93 人,持有公司股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68,847,6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8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471,0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64%;反对 14,50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8%;弃权 4,81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8%。
  表决结果:同意 68,850,8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474,2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3%;反对 13,904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5%;弃权 2,20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表决结果:同意 15,076,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回避本项议案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898,9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320%;反对 1,588,066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335%;弃权 3,27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68,851,9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475,2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1%;反对 13,28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9%;弃权 1,80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
案》
  表决结果:同意 68,818,0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441,3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42%;反对 46,947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7%;弃权 2,00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表决结果:同意 68,845,8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469,1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8%;反对 18,682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69%;弃权 2,50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68,835,6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0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459,0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99%;反对 28, 328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5%;弃权 3,002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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