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0 18: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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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6-019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4 月 10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4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1)公司股东: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 4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
知公告的方式出席股东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可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授权委托书见本通知附件),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等。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78,728,89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03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25 人,代表股份 32,863,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02%。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市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授权代表以外)共计 626 人,代表股份 32,574,2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46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24 人,代表股份 32,573,9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93%。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
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 1.00 关于 2025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331,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36%;
反对 1,134,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61%;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6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312,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4826%;弃权 127,4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2%。
提案 2.00 关于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035,1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38%;
反对 1,195,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4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7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016,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6692%;弃权 362,4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2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28%。
提案 3.00 关于续聘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298,1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81%;
反对 1,126,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26%;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7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79,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4597%;弃权 167,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2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49%。
提案 4.00 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102,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59%;
反对 1,389,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69%;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4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084,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2671%;弃权 99,88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22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7%。
提案 5.00 关于向银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467,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56%;
反对 2,003,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70%;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5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48,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6.1517%;弃权 121,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2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7%。
提案 6.00 关于为公司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9,190,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47%;
反对 2,181,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08%;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172,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6.6959%;弃权 221,08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32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87%。
提案 7.00 关于公司购买董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047,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98%;
反对 1,422,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22%;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5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029,1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3661%;弃权 122,9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12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3%。
提案 8.00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611,5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10%;
反对 2,830,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78%;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7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592,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8.6898%;弃权 150,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2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25%。
提案 9.00 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338,5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72%;
反对 1,118,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88%;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6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319,9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4352%;弃权 13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122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5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指派胡承伟律师、陶闰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聚灿光电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安
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
见书》。
  五、备查文件
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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