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聚灿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聚灿光电”或“公司”)委托,指派胡承伟、陶闰岳
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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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灿光电已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进行 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0 日 9:15-9:25 、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0 日 09:15-15:00。
(四)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 15 号中新大厦 32 楼 01-05 室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住所的会议室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聚灿光电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29 人,代表股份数 211,592,847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22.535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
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625 名,代表股份数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见
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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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
表决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就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聚灿光电公告的《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所记载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审议事项由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提出,审议事项以提案形式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
告。
(三)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0,331,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7,4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1,312,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263%;反对 1,134,4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26%;弃权 127,42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2%。
表决结果:同意 210,035,1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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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362,4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1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1,016,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179%;反对 1,195,2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92%;弃权 362,4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7,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28%。
表决结果:同意 210,298,1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7,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1,279,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53%;反对 1,126,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97%;弃权 167,7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9,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49%。
表决结果:同意 210,102,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9,88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1,084,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263%;反对 1,389,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71%;弃权 99,88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2,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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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09,467,5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1,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0,448,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56%;反对 2,003,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17%;弃权 121,4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0,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7%。
表决结果:同意 209,190,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1,08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0,172,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254%;反对 2,181,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59%;弃权 221,08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1,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87%。
表决结果:同意 210,047,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2,9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1,029,1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565%;反对 1,422,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61%;弃权 122,9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1,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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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08,611,5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0,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9,592,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477%;反对 2,830,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98%;弃权 150,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5,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25%。
表决结果:同意 210,338,5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31,319,9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495%;反对 1,118,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52%;弃权 13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1,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5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聚灿光电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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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 浩
经办律师: 胡承伟
陶闰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