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德股份: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0 18: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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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威海
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德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中泰证券现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271.BJ
注册资本               13,082.30 万元
注册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兴达路 5 号(桥头医院东)
办公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兴达路 5 号(桥头医院东)
法定代表人              吴国良
实际控制人              吴国良
董事会秘书              盛红春
联系电话               0631-552811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6 月 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对邦德股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主动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
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按照要求对涉及
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当时有效的《北京证券交易所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主要工作如下:
金管理等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募投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发表专项意见,与
公司保持及时沟通并督导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
出的各项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诺;
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
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
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
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同时根据保
荐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
开展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
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六、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七、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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