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制定主体 董事会办公室
生效时间 2026 年 4 月
□公司治理制度
?基本管理制度
制度类别
□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部门管理制度
历史版本信息 2022 年 10 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
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
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
南。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应当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
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
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对
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建立良好的企业
形象;
(四)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
(五)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管规定的其他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且不涉及商业机密的
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及新媒体平台;
(四)分析师会议或投资者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或电子邮箱沟通;
(七)电话或传真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座谈交流;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
(十四)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应当
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按照重大事项沟通机制,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通过上述报
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
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
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
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人员应当包括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
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通过网络渠道直播。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
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
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管规定的其他
人员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
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
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
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
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
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
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
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
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
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
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 3 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为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主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董事、高管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公司的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
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本
公司经营分析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
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
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机制。拟定、修改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
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组织投资者关系活动与会议筹备。组织与投资者
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信息披露。参与编制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并
及时披露,以及其他临时性公告的披露;
(四)投资者沟通。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
建议等诉求,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多种
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重大事项沟通。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
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公司网站
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相关渠道和平台,及时披露公司信息,
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七)接待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
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投资者保护。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配
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九)投资者分析。统计分析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
包括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
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媒体沟通。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通过媒体报
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并负责安排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一)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良好公共关系;
(十二)横向交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的合作、交
流;
(十三)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
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鼓励上述人员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
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
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热情、有责
任心;
(五)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
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
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二十八条 在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可聘请
专业机构协助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比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