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6-021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
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2025 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
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115,000 万
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784,000 万
元,向资产负债率为 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331,000 万
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
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
文件;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68,000 万元,担保
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
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电力”)
、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双一力”)与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东方日升和民生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适用于单位流动资金类业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 12,700 万元。本次担保前,日
升电力、宁波双一力累计为公司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32,700 万元,实际担保
余额为 32,196 万元;本次担保后,日升电力、宁波双一力累计为公司提供有效
的担保额度为 45,4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32,196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
同尚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具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太阳能发电技
术服务;住房租赁;合同能源管理;对外承包工程;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宁海县兴科中路 23 号)
日升电力系公司全资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5-9-30(未经审计) 2024-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35,989,732,821.19 43,093,991,991.33
负债总额 25,490,122,904.15 31,575,766,239.19
净资产 10,499,609,917.04 11,518,225,752.14
财务指标 2025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10,467,385,297.77 20,239,346,275.25
利润总额 -1,194,914,845.66 -4,005,820,130.67
净利润 -931,308,793.32 -3,432,069,629.37
三、合同基本情况
同 》 ( 合 同 编 号 为 : 公 高 保 字 第 ZHHT26000213847002 号 、 公 高 保 字 第
ZHHT26000213847001 号)(以下合并简称“本合同”),为东方日升与民生银行
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适用于单位流动资金类业务)》(合同编号为:公授信
字第 ZHHT26000213847 号)(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
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 12,700 万元。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电池有限公司
乙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第 1.2 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
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
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
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
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
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
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时,则乙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
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
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
务提前到期之日。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6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
保)为 2,155,020.99 万元人民币(以 2025 年 4 月 10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4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50.01%和 187.44%;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累计对外担保实际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 567,857.74
万元人民币(以 2026 年 4 月 10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4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
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13.18%和 49.39%。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