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
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
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
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规划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实行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
配。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
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
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公
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情况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当年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低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
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
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并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
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拟定的
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因特殊情况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时,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
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
正。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
系,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会做出的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
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四、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