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0 18: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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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天(蓉)意字第 05 号
致: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段 61 号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宜宾天原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董
事会决议公告》《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以及暂缓召开股东会的议案。2026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
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2026 年 3 月 26 日,公司
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
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四川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
西段 61 号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邓敏主持,完成了全
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
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567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6,475,1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4848%,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5,635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27%。
票的股东共计 56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6,309,544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0.472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61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4,750,0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06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邓敏、陈洪、何波、王明安、黄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0,462,01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1.0376%;反对25,776,32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902,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899%;反对25,776,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800%;弃权71,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301%。
  表决结果:通过
   (二)逐项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邓敏、陈洪、何波、王明安、黄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0,168,94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8226%;反对25,968,92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609,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546%;反对25,968,9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318%;弃权171,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6%。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邓敏、陈洪、何波、王明安、黄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0,435,24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1.0180%;反对25,672,32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875,7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410%;反对25,672,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901%;弃权201,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9%。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邓敏、陈洪、何波、王明安、黄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09,935,46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6513%;反对25,609,37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375,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282%;反对25,609,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751%;弃权764,7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3967%。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邓敏、陈洪、何波、王明安、黄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09,103,93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0413%;反对26,992,83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544,4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094%;反对26,992,8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019%;弃权212,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6%。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邓敏、陈洪、何波、王明安、黄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09,992,03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6928%;反对26,044,73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432,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315%;反对26,044,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703%;弃权272,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982%。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邓敏、陈洪、何波、王明安、黄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0,509,9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1.0728%;反对25,428,37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950,4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776%;反对25,428,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445%;弃权371,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邓敏、陈洪、何波、王明安、黄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0,596,24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1.1361%;反对25,342,12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036,7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351%;反对25,342,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870%;弃权371,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邓敏、陈洪、何波、王明安、黄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0,687,98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1.2034%;反对25,300,82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128,4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027%;反对25,300,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115%;弃权320,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8%。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邓敏、陈洪、何波、王明安、黄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0,374,16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9732%;反对25,554,77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814,6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295%;反对25,554,7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754%;弃权380,6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952%。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邓敏、陈洪、何波、王明安、黄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0,344,33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9513%;反对25,045,17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784,8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750%;反对25,045,1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446%;弃权920,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680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邓敏、陈洪、何波、王明安、黄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09,856,44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5934%;反对26,285,58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296,9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839%;反对26,285,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102%;弃权167,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邓敏、陈洪、何波、王明安、黄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09,756,34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5199%;反对26,385,68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196,8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010%;反对26,385,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930%;弃权167,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邓敏、陈洪、何波、王明安、黄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0,175,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8271%;反对25,966,42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615,4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657%;反对25,966,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272%;弃权168,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1%。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邓敏、陈洪、何波、王明安、黄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0,426,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1.0113%;反对25,621,92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866,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243%;反对25,621,9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980%;弃权261,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7%。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邓敏、陈洪、何波、王明安、黄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09,758,34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5214%;反对26,384,68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198,8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047%;反对26,384,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912%;弃权166,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1%。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邓敏、陈洪、何波、王明安、黄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0,175,6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8275%;反对25,966,42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616,0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668%;反对25,966,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272%;弃权167,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邓敏、陈洪、何波、王明安、黄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0,113,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7817%;反对25,966,42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553,5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526%;反对25,966,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272%;弃权230,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1%。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邓敏、陈洪、何波、王明安、黄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0,243,06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8770%;反对25,839,22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683,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900%;反对25,839,2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949%;弃权227,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1%。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邓敏、陈洪、何波、王明安、黄伟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0,174,86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0.8270%;反对25,967,42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8,615,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654%;反对25,967,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291%;弃权167,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刘    斌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陈 昌    慧
                                       ______________
                                          魏       麟
本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5 层,邮编: 610041
                                     二 0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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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天原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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