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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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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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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SH000019 号
致: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晋亿实业”、“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陈世颐律师、曹璐律师
(下称“本所律师”)列席晋亿实业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
则》”)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
东会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
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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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晋亿实业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特此同意,晋亿实业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晋亿实业本次股东会公
告材料之一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次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以现场及通讯结合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发布了《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会议
通知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20 日。
地址为浙江省嘉善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 8 号,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永龙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符合会议通知内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网络投票的时间、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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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表和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2,065,36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6.9180%;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55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
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本次股东会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表决权数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中,无特别决议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的议案 4 个,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
案。
(三)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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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82,981,3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4%;
反对 79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1%;弃权 120,7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83,000,8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5%;
反对 79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1%;弃权 101,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4%。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383,011,4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92%;反
对 79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1%;弃权 90,6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82,913,2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7%;
反对 88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4%;弃权 99,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对 88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75%;
弃权 9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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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82,921,7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59%;
反对 85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0%;弃权 119,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对 85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349%;
弃权 11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84%。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82,971,7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9%;
反对 80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5%;弃权 124,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对 80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59%;
弃权 124,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8%。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0,798,1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564%;
反对 88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09%;弃权 149,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2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对 88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09%;
弃权 14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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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82,851,6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6%;
反对 88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2%;弃权 165,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四) 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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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二 ○二 六年 四 月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