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进一步规范市值管理行为,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投资
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
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动态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
段,使公司价值充分体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市场支持,从
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值的关键性因素,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管理工作。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
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
具体执行机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支持与配合市值管理相关工作,共同参
与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
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
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
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
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
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将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
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
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
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
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引入战略
投资者或财务投资者、制定实施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
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公司应当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
的路径,结合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
产业协同效应,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董事会应当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
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
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
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现金分红。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提升分红的稳定性、及时性
和可预期性,同时结合业绩情况及未分配利润情况,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
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应当持续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与资本市场
的有效沟通机制,持续提升投资者沟通效率,深化投资者对公司的价值认同,积极
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实现双向互动。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要求,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
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突出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针对性,为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提供充分信息。
(六)股份回购。结合公司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公司市值变化以及
业务经营需要,依法合规运用股份回购工具,优化资本结构,积极回报投资者,稳
定市场情绪,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权益。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
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
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
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
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
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及所处行业平均水平
进行监测,如相关指标出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公司应当分
析原因,审慎分析调整市值管理策略,合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必要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三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如下
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
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通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电话会议、路演、
反向路演等方式,向投资者详细介绍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积极传递公司价
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信心。
(三)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依法合规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股份回购、增持等方式稳定股价。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