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广东特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福国际”或
“标的公司”)51.55%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具体如
下:
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尚需审批的事项已
在《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
示;
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被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也不存在出资
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
司将继续保持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性;
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
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骆小军 唐谙祺 王亚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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