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
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的方式购买广东特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51.55%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
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现就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交易相
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
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
——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
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骆小军 唐谙祺 王亚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