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的方式购买广东特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51.55%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
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就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第十四条的
“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
规定:
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
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
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
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
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骆小军 唐谙祺 王亚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