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为电子: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0 00: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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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艾为电子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为电子”)的委托,就艾为电子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
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艾为电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本次作废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
员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艾为电子本次作废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与艾为电子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以下简称“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
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及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
发表意见或做出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次激励计划
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或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报表、报告或计划及
其数据、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艾为电子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无隐瞒、虚假
和重大遗漏之处;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
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之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
确性和有效性;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
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作废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等相关资料、查询公司公告信息并经公
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作废,公司已履行下列法定程
序: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
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
划激励对象名单》。2022年12月24日至2023年1月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3年1月4日,公司在上
交所网站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
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报告书》,独立董事胡改蓉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
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
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征集投票权期间为2023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6日。
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
次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
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并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
进行管理及调整。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该自查报
告,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12月23日),即《激励
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有关的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并确定以2023年2月20日为首次授予日,
以人民币53.0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44名激励对象授予478.00万
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同意公司前述调整及授予事项。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上述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并同意以2023年2月20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股票。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首次授予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授予
价格的议案》及《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
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由53.07元/股调整为37.97元/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478.00万股调整为
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按作废处理。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共计418,713股,同意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37.97元/
股调整为37.59元/股,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向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限制性
股票。公司监事会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对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成就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
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34,661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作废
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的规定,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
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
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
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
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作废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共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激励资格,其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 102,936 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按作废
处理;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设定的触发值考核目标,故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归属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527,691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及
中,由于 5 名激励对象离职、2 名激励对象全额放弃出资,上述 7 名激励对象自
愿放弃其已达归属条件但尚未办理归属的股份,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一个归
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034 股不得归属并作废处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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