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
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
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等《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
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
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不符合业绩联动要
求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
酬标准,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除津贴
外,独立董事不享受公司其他薪酬、社保或福利待遇等。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
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
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年薪:公司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与个人业绩相挂钩,年终根据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职业
经理人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
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
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
奖励,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薪酬涉及的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五章 薪酬追索扣回及补偿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根据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
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个人业绩表现、组织结构调整、岗位变动为依据进行调
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