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力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0 00: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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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标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
考核,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予以披露。在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亏损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应当特别说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其他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以下简称“内部董事”),按
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参照
地区经济及行业水平,具体津贴标准按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决议执行。公司独
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及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
可以领取董事薪酬,薪酬标准按照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管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
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
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公司中长期经营目标及个人累积贡献的奖励,
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或任期奖金等,具体方案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规定的培训、出席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履职
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追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年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
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将一定比例的绩效薪
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其薪酬的计算根据本制度确立的标准,结合实际任职时间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
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
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
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九条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
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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