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
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
期、理性的投资理念,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现时财务状况、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的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
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经营发展形势及业务发展目标、股
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盈
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
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应当重视对股东回报
的合理规划,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
展,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
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一)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当
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终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
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
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
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
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在具体实施时间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
虑公司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及发展规划,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
应将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策向股东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利润分配预案中说明原因。
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修改,以确定该段
时间的股东回报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
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其他
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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