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包头
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生物”、“公司”、“发行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负责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
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自东宝生物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
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招商证券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保荐代表人 留梦佳、周冰昱
联系电话 021-5883513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9,360.7933 万元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黄河大街 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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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
主要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黄河大街 4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爱国
实际控制人 王爱国、徐波夫妇
董事会秘书 单华夷
联系电话 0472-620867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8 月 1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7号)同
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55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
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5,000,000.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费用
合计12,736,556.58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2,263,443.42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4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2023年8月4日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XYZH/2023JNAA1B0384),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8月18日起上市。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招商证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东宝生物及其关联方进行
尽职调查,统筹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
行保荐书等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招商证券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审查,组织发
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监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
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进行沟通。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发行
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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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
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
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的问题与东宝生物进行了沟通,具体问题及整改情况详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监局”)对东宝生物进行了全面现场检查。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收到了内蒙古
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5〕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收到
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公司已根据监管机构要
求完成相关函件及《警示函》中所述问题的整改。保荐机构已提示公司在项目推
进过程中,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保障募集资
金合理合规使用,并及时、准确地披露募投项目相关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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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
荐机构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
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
导期间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等相关公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
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保荐机构认
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除本保
荐总结报告书“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所涉问题外,
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
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公司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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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留梦佳 周冰昱
法定代表人(签名):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