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刘光斌)
本人作为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
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诚信、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积极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 2025 年度履行职
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人刘光斌,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任宁波市镇海会计
师事务所部门经理、宁波雄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浙江永德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所合伙人,现任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管理合伙人。2020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关资料和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在会上认真听取并审议每一个议案,积极参与
讨论。公司在 2025 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
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报告年度内本人应参加公司董事
会 9 次,本人出席 9 次。本人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本报告年度内公司召开股东会 5 次,本人出席股东会 5 次。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
下: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出席股东会(次)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作
为独立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和义务。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决
策的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结合自身会计等专业知识
提出相关的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2025 年共组织召开了 8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应出席并实际出席了审计
委员会会议 8 次,会议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核,督促和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对公
司财务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对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进
行提示,提出风险管理完善建议,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财务总监等事项,
并根据会议决议结果将部分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主持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日常工作,2025 年共组织召开了 3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应出
席并实际出席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3 次,会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和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成员,应出席并实际出席了提名委员会会议 1 次,报告期内认真考察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及工作表现,并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进行
认真审查。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了
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报告期,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没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没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等情况,也没有
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情形。
(四)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专门委员会、年度业绩说明会等方式进行现场工作及实地考察,现场工作时间为
及执行等情况,同时积极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沟通,
本人随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
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经营情况,在此过程中,
公司积极配合,与本人充分交流并汇报关于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
效的配合和支持,向本人详细讲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交了详细的会议文
件等资料,使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
断。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与外部审计师和内审人员进行了充分沟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合
规性和重大风险方面进行提示,保证公司持续改进和健康发展。在公司年度财务
报告的审计和年报的编制过程中,本人会同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就年报审计时间、审计范围、人员安排等审计计划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及
时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积极予以解决,督促其在约定
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在年审注册会计师结束现场工作并初步确定结论后再次进
行了沟通,询问年审注册会计师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关注审计重点的内
容,确保公司年报按时、高质量的披露。
(七)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年度业绩说明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倾听诉求、回应关切、
推动问题解决,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具体工作如下:
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
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
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料,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
度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了解掌握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法
人治理情况。另外,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
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
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规则,充分关注及监督公司重大事项,秉持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公司相关
重大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并发表了意见。具体如下: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 2025 年度对外担保事项均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
司生产经营需要,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公司严格执行了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本人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
有相关执业证书,已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
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切实
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恰当,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2025 年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 2025 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在审议《关于 2025 年公司
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已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人作为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经
审核,本人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薪酬及有关激励考核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市
场情况,制定的薪酬考核方案、激励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
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作为独立
董事重点关注了公司财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相关事项。
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严格按照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
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各项重大信息,确保投资者及时、全
面了解公司的重大事项及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部控制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
监的议案》,同意聘任邱麟凯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本人认真审阅了被聘任人员
的个人履历,认为其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
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聘
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在报告期完成了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举工作,本人认为选举职工代表董事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要求,完善了公司治理机构,选举的审议披
露程序合法合规,此次选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该事项无
异议。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并于后续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本人认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方案制定、调整、首次授予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审议公司各项议案,通过现场工作、电话沟通、网上交流等形式主动参与公司决
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
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义务,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并利用个人
专业知识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提供更多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希望公司继续加强对行业发展情况、
资本市场新政策、新动向等方面的研究和把握,进一步提高公司资本运作能力,
促进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独立董事:刘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