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资源: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0 00: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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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4)
       (经 第 六届董事 会第二 十一 次会议 审议通 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
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升公司价
值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如下: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
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长远发展原则:公司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公平一致原则:公司以市场为导向,结合行业水平、公司发展战略
与经营业绩、岗位价值等因素制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
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体现薪酬与
岗位价值、责任义务、承担风险相一致;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公司薪酬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及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方案与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
分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战略规划、年
度计划、财务和经营情况等信息,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协助配合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日常
发放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发放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
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其津贴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当月开
始执行,按月平均发放。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
行使董事职权时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构成包括非独立董事津贴部分、
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其中非独立董事津贴部分自公司股东会
决议通过当月开始执行,按月平均发放。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所担任职务,参照同行业、同地
区类似岗位薪酬水平,以及绩效考核情况确定薪酬。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其在公司实际担任的职务内容与等级确定,包括基
本工资、职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
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间自每
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实施的股票期权、限制
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奖励等激励方式,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等另行制定及实施。
     第十一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
税前薪酬,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税款、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费
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二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
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依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采取递延支付机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说明薪酬变化
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规模扩
大,若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
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四章 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
不断变化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并提请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薪酬标准调整的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变动水平。人力资源部门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
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做出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
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变动水平更趋合理;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公司根据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贡献、
公司利润完成率、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特别
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其薪酬的补充。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评估应当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
追索;董事会应当扣减或停止支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并全额或部分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或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公
司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并给公司造成经济利益损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中
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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