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4)
(经 第 六届董 事会第二 十一 次会议 审议通 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
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
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
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并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其他提名委员会委员则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
主持。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
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规定的情形及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
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
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
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委员
职务。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第五条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细则及
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细则履行相关职权。提名委员会委员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后需办妥所有手续。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
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
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
(二)遴选、审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位
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提名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提名
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
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
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决
议。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
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提名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
予以注明。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在公司存
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明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
容、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选任程序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
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七章 回避表决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委员会审议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
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作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作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本细则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