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4)
( 经第六 届 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 议通 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管理,保障公司资金与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
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不影响正常生产
经营的前提下,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
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
购买上述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包括结构性存款、收益凭证、债券、货币
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本外币低风险理财品种。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
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视同公司自身行为,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遵循安全稳健、流动性优先、风险可控、
合规运作的基本原则,以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为资金来源,不得
挤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不得通过委托理财变相改变资金用途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仅限购买风险等级为 PR1、PR2 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投
资期限均不超过十二个月,且选择的理财发行机构应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
健、无不良诚信记录、履约能力较强。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机构,董事长在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理财相关审批权,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经审批的委托理
财事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按照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含)以上的,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含)以上的,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由公司董事
长审批后,经营管理层实施,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单独
审议程序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的委托理财范围、额度、期限进行合理预计,
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在预计额度内循环使用资金。预计
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委托理财交易金额(含投资
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预计额度。
第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除遵守本制度
规定外,还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执行,仅限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且不得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进度。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除遵守本制度审批权限规
定外,还应以委托理财额度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的相
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委托理财业务具体决策实施流程: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公司资金状况、生产经营需求,拟定委托理财方
案,明确资金来源、投资额度、理财品种、期限、受托方资信、风险评估等内容;
(二)委托理财方案按本制度规定履行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
(三)方案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授权财务管理部具体办理委托
理财相关事宜,包括与理财机构洽谈、签署合同、资金调拨等。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和执行部门,主要职
责包括:
(一)负责对理财机构的资信状况、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收益类型、资金
投向等进行尽职调查和可行性分析,制定合理的委托理财方案;
(二)负责按照经审批的方案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办理合同签署、资金划转、
账户管理等事宜,确保资金划转符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三)建立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理财产品的名称、金额、期限、
收益率、资金划转时间、到期赎回情况等信息,及时跟踪本金及收益到账情况;
(四)持续关注理财产品的运作情况和理财机构的经营状况,实时分析投资
风险,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长及
董事会报告;
(五)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
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妥善保管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对账单等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法律风控部负责对委托理财合同、协议等文本资料进行法律
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程序、资金使用情况、合同履行情况、账务核
算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核查;
(二)跟踪检查委托理财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违规操作、资金
使用异常等情况,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到期后,对投资收益、资金回收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作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分管负责人,负责监督委托理
财方案的实施,审核资金调拨计划,及时掌握理财产品运作动态,对发现的风险
事项组织制定应对措施,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汇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
监督检查: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议委托理财相关审计报告,监督审计监察部
的核查工作,对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专业意见;
(二)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必要性、合规性、风险水平进行核查,
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所有操作均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
严禁使用个人账户、其他公司账户开展委托理财相关活动,严禁将委托理财资金
转予第三方使用。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前,财务管理部应充分评估理财品种的市
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对理财机构的资质、经营状况、风控能力进
行严格审查,优先选择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头部券商/
基金公司等合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十八条 公司与理财机构签署的委托理财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资金投向、收益分配、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条
件等核心条款,必要时可要求理财机构提供担保,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部应建立委托理财风险实时监控机制,在理财产品存续
期间,密切关注金融市场变化、理财机构经营状况及理财产品净值波动情况:
(一)若发现理财机构出现财务状况恶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可能影响资
金安全的情况,立即启动风险应对预案,及时与理财机构沟通,采取赎回、提前
终止合同等措施回收资金;
(二)若理财产品出现净值下跌、收益未达预期等情况,及时分析原因,并
向公司财务总监、董事长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或提前赎回。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金融产品,不得进行场外
配资、融资融券等杠杆交易,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公
开披露前,不得擅自泄露委托理财的额度、品种、期限等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信息,保证信息
披露内容真实、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应在两个
交易日内发布公告,披露资金来源、额度、期限、产品信息、受托方资信、审议
程序、风险提示及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委托理财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及时发布临时公告,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理财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委托理财业务的开展情况
进行汇总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累计额度、实际投入金额、已到期产品
的本金回收及收益实现情况、未到期产品的持有情况、投资风险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过程中,应严
格遵守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因未履行审批程序、
违规操作、未尽到风险监控义务、泄露内幕信息等行为,导致公司资金损失、声
誉受损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职务调
整等处分。
第二十七条 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违规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后续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