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化股份”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任职期间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徐高 彦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3 年生,南京大学会计学
博士,河海大学会计学教授,硕士生导师。曾担任多家企业顾问、扬州亚星客车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深度智慧科技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企业理事、
内蒙古圣氏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
年 6 月至今任晨化股份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
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
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本着恪尽职守、诚信客观的原则,本人对公司董事会所
有议案逐一认真审阅,对所有议案均表示赞成,没有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
形。
应参加董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 委托出席 缺席董事 出席股东
董事姓名 事会次数 董事会次 式参加董 董事会次 会次数 会次数
数 事会次数 数
徐高 彦 4 4 0 0 0 1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考核委员会委员,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任职期间,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主动了解公司财
务情况,并指导公司审计部正确开展工作,对审计部审计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召集主持了 5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出了多项工作意见。
任职期间,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本人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公司未召开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履行了相关职责。针对公司的实际情况,本人对公司审计部工作实施了严格的监
督检查,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
其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监督,以保障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和合规性。此外,本人还
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审计划、关注重点等关键事项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实
时掌握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任期内,本人通过出席股东会、关注互动易平台、了解公司舆情等方式,主
动倾听中小股东的声音;重视投资者反馈,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作为履职参考,
在董事会层面就投资者关切的问题进行交流与反映;积极推动构建良性互动机制,
努力实现公司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双向沟通,持续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六)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
股东会及公司经营层组织的其他会议外,还常以电话、邮件的方式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并不定期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现场
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按照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规范运作、内部控
制、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同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行业
状况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向公司汇报,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保
证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七)参与的培训学习情况
为更好地履行职责,2025 年任职期内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积极
参加公司、监管机构以各种形式组织的相关培训,增强了规范运作意识,对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识。接
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的专
业指导,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
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护股东权益。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
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
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
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5 年任职期间,
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人认为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
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审计总
监的议案》;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报告期内,本人对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资格、专业背景、履职经历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 2025 年督促公司严格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不断完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
平性,切实维护公司信誉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述职人:徐高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