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基智农: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0 00: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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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加强对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
理,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含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孙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从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商品期货业务,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
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生猪、饲料原料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波动风险,锁
定经营成本。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套期保值业务范围只限于生产经营与销售的相关产品或所需的原材
料,且不得投机交易。
  (二)套期保值的计划量与实际现货敞口对应,保值比例限制在 100%以内。
  (三)对已持有的现货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需要采购的原材料进行多头套
期保值。
  (四)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套期保值,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
  (五)公司及下属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专门的期货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期货相关操作。
  (六)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
公司的任何套期保值交易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总裁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值决策小组(以下简称“决策小组”),
作为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工作。套期保值决策小
组成员为:联席总裁、财务负责人、战略运营中心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决策小组
负责制定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规章制度,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做
出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决策,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套期保值业务
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决策小组下设“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主要职责
如下:
  (一)根据决策小组意见,拟定、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决策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同时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对交易操作进行
监督、监控持仓风险,确保其符合方案和公司制度;
  (三)向决策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第七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
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操作的资金调拨与使用监
督,并按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审计监督,定期对套期保值
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
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
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分为套期保值计划流程、套期保值方案执
行流程。
  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计划流程: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
场价格行情,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后报决策小组审批。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
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目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
金和权利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流程: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应严格依据经决策小
组批准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组织实施,资金划拨应当严格遵循公司资金操作流程。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应对以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金。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计划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
建仓头寸在价格波动区间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以下相关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即报告决策小组。决策小组和操作小组及时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操作小组及时提
交分析意见,由决策小组做出决策。
决策小组报告:
  (1)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2)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公司期货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二)风险处理程序
  (1)期货套期保值决策小组和操作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
及应采取的风险处理方案;
  (2)风险处理方案经决策小组批准后,相关人员及时按风险处理方案执行。
  第十九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应定期向决策小组提交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
括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套期保值效果等。
  第二十条 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应当跟踪期货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
化,及时评估套期保值业务综合风险,并定期向决策小组进行汇报。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
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
备情况等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对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交易资
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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