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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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的名称: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百花医药
股票代码:600721
信息披露义务人 1:米在齐
信息披露义务人 2:米恩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 3:杨小玲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 9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 年 4 月 10 日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
则第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5 号》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
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受让方取得内部决策机构及主管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
或备案(如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如适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
关手续等。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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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释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百花医药、上市公
指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指 米在齐
转让方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指 米恩华
转让方
信息披露义务人 3/
指 杨小玲
转让方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和信息披露义务人 2 和信息披露义务人 3
让方
金华聚新/受让方 指 金华市聚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金华聚新转让其合计
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79,525,087 股股份(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0.68%)以及标的股份对应的利润分配权、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
司股东应享有的所有股东权益。上述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
东将变更为金华聚新,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金华市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与金华聚新于 2026 年
《股权转让协议》 指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准则第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
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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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
姓名 米在齐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6501021984********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米在齐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34,559,429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8.9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2
姓名 米恩华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6501021958********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米恩华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5,764,566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6.7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 3
姓名 杨小玲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6501021958********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杨小玲女士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9,201,092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4.99%。
信息披露义务人 1、信息披露义务人 2 与信息披露义务人 3 系公司实际控制
人,信息披露义务人 1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2 与信息披露义务人 3 之子,三人为一
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79,525,08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6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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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及一致行动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百花医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李建城先生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约定协议有效期一年,截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该协议有效期满,经各方友好协
商,到期后确认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米
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与李建城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解除。详
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
体披露的《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一致
行动人到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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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需要,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
司无限售流通股份 79,525,0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68%)以及标的股份对应
的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
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所有股东权益协议转让给金华聚新,金华聚新接受该等转
让。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将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 12 个月内减少其在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协议转让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
无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
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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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
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向金华聚新协议转让其合计持有的公司无
限售流通股份 79,525,0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68%。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
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权益变动前 权益变动后
股东姓名/ 股份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名称 性质
(股) 比例(%) (股) 比例(%)
转让方
米在齐 34,559,429 8.99
米恩华 无限售 25,764,566 6.70
杨小玲 条件股 19,201,092 4.99
合计 79,525,087 20.68
受让方
无限售
金华聚新 0 0 79,525,087 20.68
条件股
注:
本次权益变动不构成关联交易,不触及要约收购。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后,公
司控股股东将由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变更为金华聚新,实际控
制人将由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变更为金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文件的主要内容
协议书》,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转让方: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
受让方:金华市聚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一条 定义和释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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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标的股份转让
总数的 20.68%)以及标的股份对应的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
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
给受让方,受让方接受该等转让。
百花医药股份总数的 20.68%)。自股份过户日起,受让方作为百花医药的股东,
根据其持有的百花医药股份数量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承担股东相应的权利
和义务。
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然而,受让方受让标的股份后对标的股份的处置应当
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
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情形或者
风险。
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第三条 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股。
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每股
转让价格将自动做出相应调整,即:若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
的本次转让股份数量及每股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本次股份
转让比例以及总价款不发生变化;若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
本次转让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
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相应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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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金【0.89】亿元人民币,作为受让方推进后续标的股份交易完成的保证。
(1)首付款。受让方自本协议签署后 2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总转让价
款的 40%首付款【356,000,000.00】元(大写:叁亿伍仟陆佰万元整),其中:
向米在齐支付剩余 65,707,868.78 元,已支付的保证金 89,000,000.00 自动转为
首 付 款 的 一 部 分 ; 向 米 恩 华 支 付 115,337,006.75 元 ; 向 杨 小 玲 支 付
(2)核准款。本次股权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2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总转让价款
的 40%股份转让款【356,000,000.00】元(大写:叁亿伍仟陆佰万元整),其中:
向米在齐支付 154,707,868.78 元;向米恩华支付 115,337,006.75 元;向杨小玲
支付 85,955,124.47 元。
(3)过户款。本次股权转让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过户确认书(股份过户完
成 )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受 让 方 向 转 让 方 支 付 总 转 让 价 款 的 20% 股 份 过 户 款
【178,000,000.00】元(大写:壹亿柒仟捌佰万元整),其中:向米在齐支付
……
凭证。
第四条 标的股份过户及过渡期安排
询后拟转让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限制转让的情形的查询证明文件。
双方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
办理股份交割的全部文件资料。
依法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就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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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股份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市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受让方。
则上不再投票同意上市公司进行分红、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但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实施利润分配有明确
要求的除外。
动外,转让方应确保并促使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保持本协议签署时的状态,不
发生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提议或同意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进行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公司章
程修订(因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修订需调整的除外)、董事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或薪酬福利变更、控制权结构变化;
(2)采取合理必要措施保护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资产和商誉,不得提
议或同意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终止或处分全部或部分业务;
(3)不得提议或同意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进行重组、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通过增减注册资本、资本公积金转增等方式变更资本结构;
(4)除已披露的利润分配方案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明确要求外,不得提
议或同意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进行分红、派息、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5)不得提议或同意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进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资
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除外)、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
债权;
(6)不得提议或同意变更、增加或终止对目标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现
有合同;
(7)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要求外,不得提议或同意改变目标公司及其附
属公司的会计制度或政策;
(8)不得采取与本次交易目的不一致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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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不得授予他人购买目标公司股份或资产的权利,或就转让目标公司股
份、资产寻求、提供要约,签署相关协议或参与相关谈判;
(10)督促目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维
持正常经营管理。
第五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
何虚假、错误或遗漏,并且在本协议书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1)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签署本协议书,至协议书约定事宜完成
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书项下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保证已就本协议书涉及的有关情况向受让方作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
议书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
政调查、诉讼、仲裁等)。
(3)向受让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包括上市公司向受让方及受让方聘请的相
关中介机构提供的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材料)和文件都是完全真
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不真实,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
公司的不动产均无抵押、查封的情形,且该等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给受让方造成
重大损失的,转让方应承担等额赔偿责任。
(4)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
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
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公告等程序。
(5)转让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
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
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
何情形或者风险。
(6)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抵
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7)有义务协助百花医药完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审批/备案(如需)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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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协
议书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向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
为使本协议书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
(9)在本协议书生效后,按本协议书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尽
快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10)在本协议书签署后,转让方应当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日前不被冻结,
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加以处置。
(11)确保过渡期间内切实履行诚信义务,维护百花医药及其下属企业生产
经营的稳定,除百花医药及其下属企业正常经营所需或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得
利用股东地位违规从事可能导致百花医药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的交易、行为。
(12)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署本协议书,至本协议书
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书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保证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受让主体的各项资格要
求。
(3)保证按照本协议书第三条规定,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
并保证其用于支付标的股份转让的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不存在集合资金、委托
资金等潜在委托投资人的情形。
(4)保证已就本协议书涉及的有关情况向转让方作了充分披露,不存在对
本协议书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
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
(5)向转让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
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6)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自
身的公司章程,不违反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
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7)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书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办理
相关申请、批准或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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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协
议书全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向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
为使本协议书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
(9)保证在本协议书签署以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
的通知、公告等程序。
(10)签署和交付需受让方签署或交付的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及证书
等。
(11)在本协议书生效后,按本协议书的约定及时签署、提供相关文件,配
合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12)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保证、承诺与责任。
通过合法的途径追究违约方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保密
书的规定提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书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向政府主管部门、监
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
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未公
开的信息。但是,如下信息除外:
(1)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协议另一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
有任何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信息;
(2)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最终的不可上诉判决、裁定或命令而披露或使用
的信息;
(3)合法地从第三人获得的由第三人合法拥有并合法披露给一方的该等信
息;
(4)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经为公众知晓并且没有保密
很必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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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要求,不得向任何第三人(但双方聘请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和相关债权人、
债务人除外)透露或传达。
义务。
第七条 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部赔偿
责任。
险警示等维持上市公司地位的实质性障碍,受让方有权单方面通知转让方终止本
协议,转让方应于协议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实际支付的股份转让
款支付给受让方。
的,则视为该方重大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
违约金金额为 8900 万元,转让方有权于本次股份转让失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从受让方已经实际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中扣留受让方应付的违约金金额。
违约金金额为 8900 万元,转让方应于本次股份转让失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
受让方已实际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以及转让方应付的违约金支付给受让方。
让应付但未付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受让方收取逾期支付违约金(本
条项下的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转让价款的百分之十),直至受让方向转让方足
额支付该等股份转让款、履约保证金及违约金,但若受让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
任何一笔股份转让款导致本次股份转让失败的,受让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按照第
第八条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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塌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等类似的事件,具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的任
何变动,而使得影响到本协议书任何一方在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成为不合法的
情况。
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他方,同时
提供遭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
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为避免疑义,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后,本协议
仍能够继续履行,经一方要求,另外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九条 协议效力
生效。
第十条 协议变更和解除
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书执行。
拟进行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根
据新的具体情况,可协商相应修改本协议书。
书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行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部门就协议项下的本次交易反馈了相关修改及/
或补充意见,触及本次交易的实质性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案、上市公司治
理安排、表决权放弃等条款)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则转让方与受让方
应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书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协议书。如本
协议书因此解除,双方保证各自承担在本次股份转让发生的成本及费用、互不追
索,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因本协议书任何一方过错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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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或无法实施,该方不得依据本条提出责任豁免。
何情形不在任何地域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协议书的其他条款或条件的有
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上述有争议的条款或其他机构的最终裁决确认任何
条款或条件为无效或不可抗行,双方同意缩小条款或条件的范围、期限、地域或
适用性,删除特定的词语,或以与被确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条件的意义
最接近的条款或条件来替代。
署时才有效。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协议书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
协议书项下的一项权利不应被视作放弃这项权利;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一项权利,
亦不应排除将来另外行使这项权利。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失败,本次股份转让失败之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日期:
(1)双方签订本次股份转让终止协议之日;
(2)任何一方重大违约导致本次股份转让失败的,经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
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之日;
(3)本次交易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未能取得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
(4)本次股份转让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不予办理股份
过户登记之日。
本次股份转让失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经实际支付的股份转让款返
还给受让方。
第十一条 税费承担
承担。
第十二条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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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发出,除另有约定外,通知在送达之日生效。
方式发出的,邮件寄出后第 5 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邮件寄出后
第 3 日为送达日。
……
送达他方之前,仍以变更前的地址为准。
第十三条 其他
料之用,各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有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书内容为准。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
将由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变更为金华聚新,实际控制人将由米
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变更为金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
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
限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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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百花医药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或
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拟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到限制
的情况。
七、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披露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金华聚新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
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金华聚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
及资信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且受让意图明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
司的负债或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
情形。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股份转让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处,供投资者查阅。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米在齐
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2026 年 4 月 10 日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米恩华
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2026 年 4 月 10 日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小玲
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2026 年 4 月 10 日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渠市东工业园区纬六西
有限公司
街 699 号研发办公楼 3 号
股票简称 百花医药 股票代码 600721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地
区西虹东路 9 号
增加□ 减少 不变,但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否□ 是 否□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 其他□
股票种类:A 股无限售流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 信息披露义务人:
行动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 米在齐持有公司股份 34,559,429 股,占公司总股本 8.99%;
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 米恩华持有公司股份 25,764,566 股,占公司总股本 6.70%;
发行股份比例 杨小玲持有公司股份 19,201,092 股,占公司总股本 4.99%;
三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9,525,087 股,占公司总股本 20.68%。
股票种类:A 股无限售流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数量 米在齐持股数量减少 34,559,429 股,占公司总股本 8.99%;
及变动比例 米恩华持股数量减少 25,764,566 股,占公司总股本 6.70%;
杨小玲持股数量减少 19,201,092 股,占公司总股本 4.99%;
三人合计持股数量减少 79,525,087 股,占公司总股本 20.68%。
时间: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完成之日
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不适用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向为减少,无需披露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是□ 否
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 是□ 否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 否
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
是□ 否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
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
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
是□ 否
批准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受让方取得内部决策机构及主管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或
是否已得到批准
备案(如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如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
过户相关手续等。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之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米在齐
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2026 年 4 月 10 日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之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米恩华
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2026 年 4 月 10 日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之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小玲
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2026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