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电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0 0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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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内部董事(在公司任职,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经
营管理的董事)及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
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
师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标准以公司规模、经营状况、业绩目标、工作能力以及行业和区
域薪酬水平等指标为依据,既要体现薪酬的竞争水平,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二)薪酬与公司管理绩效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
益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永续经营和发展;
 (三)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应与公司整体经营效益、行业薪
酬水平以及普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保持合理联动。薪酬分配应向关键岗位、生产
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实现
企业与职工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薪酬管理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包
括: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并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公
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二)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的确定
依据和具体构成;
  (三)对符合薪酬止付规定的情形,启动薪酬止付及追索程序,负责核实具
体情况,并监督相关部门执行追索。
  第五条   决策权限与回避制度
  (一)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董事会审议批
准,并向股东会说明;
  (三)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四)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
的具体实施与日常发放管理。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董事薪酬结构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发
放。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享受公司其他薪酬待遇,但其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
用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发
放。
  (三)内部董事:内部董事的薪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薪酬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由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等构成,薪酬标准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价值、从业经验、工作能力、所
承担责任及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发放。
  第十条    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紧密挂钩,绩效
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
  第十一条      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奖励等,视公司
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根据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进行预评价,
以此为依据发放绩效薪酬不超过绩效薪酬总额的 9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低于 10%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后发放,过节费、年功工资等福利的
发放按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机制
     第十四条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对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含已离任人员)在责任认定期间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重新
核定,并追回超额发放或不应当发放的部分: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依据董事会决
议、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效文件,被认定负有责任的。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含已离任人员)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
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或直
接过错的;
  (三)因履职失职、渎职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责任事故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离任人员)在收到公司薪酬追索扣回书
面通知后,逾期拒不退还的,公司保留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经营状况、市场环境
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薪酬管理的公平性与激励性。
  公司在进行年度薪酬调整或绩效评价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业薪酬水平变化趋势;
  (二)公司经营效益及发展策略;
  (三)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及紧缺急需人才的薪酬竞争力;
  (四)普通职工薪酬增长情况及内部薪酬分配结构的合理性。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内部调动、职务晋升或降职等原因发生岗位
变动的,其薪酬标准自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新任岗位对应的薪酬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自正式到任的次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
薪酬。当年的薪酬总数按照其实际任职月数进行折算。
  第二十条   因换届、改选、辞职、解聘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
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
程序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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