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电缆: 现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0 0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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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
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现金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公司为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资金运作行为,投资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
款、大额存单、固定收益凭证及风险评级低的理财产品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
超过 12 个月。
  第三条   本制度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条件,在确
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应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
和项目建设资金。
  (三)现金管理必须风险可控,保障本金安全;产品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
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
  (四)现金管理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账户进行现金管理相关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子公司进行现
金管理须统一报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擅自进行。
            第二章 决策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现金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分级授权的决策机制。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是现金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可以对现金管理额度进行合理预计,经审议通过的投资额度,
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投资余额(含投资的收益进行
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授权额度,资金可在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额度到
期后如需继续开展现金管理,应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申请的现金管理额度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裁或者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申请的现金管理额
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申请的现金管理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在上述权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第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严格区分于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本制度项下的现金管理,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内部控制与职责分工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现金管理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
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资金闲置状况、流动性需求及市场行情,开展现金管理方案
的可行性论证,筛选符合条件的理财产品,对拟投资产品进行风险评估。
  (二)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由授权代表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产
品类型、金额、期限、收益率、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出纳人员根据审批文
件和合同,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严格执行复核程序,确保资金安全。
  (三)关注产品运行情况及发行方经营状况,指派专人对存续期产品进行跟
踪管理,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财务记录真实准确。
  (四)建立现金管理业务台账,逐笔登记产品名称、发行机构、金额、起止
日期、收益率、实际收益等信息;妥善保管审批文件、合同协议、资金划拨凭证
等档案资料。
  (五)按月编制现金管理情况报表报送财务负责人,按季度向管理层和审计
委员会报告现金管理进展、收益实现及风险状况。
  第十一条   内审监察部是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的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
权,每季度至少对现金管理业务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审查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资金使用的真实性、收益确认的准确性、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谨慎性
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跟
踪落实,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根据财务部提供的现金管理数据,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管理的总体情况,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标准的,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临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有权对现金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内部
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连续两期收益异常时可聘请独立专业机构对现金管
理业务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财务部对存续期的现金管理产品进行跟踪,关注产品净值变动、
发行方经营状况、信用评级变化及市场舆情,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
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一)产品发行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负面舆情或信用评级下调;
  (二)产品净值出现异常波动,可能影响本金安全;
  (三)发现产品实际投向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
  (四)产品到期未能按时兑付本金或收益;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形。
  第十六条    当出现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可能对公司资金安全造成
重大影响时,财务负责人有权立即暂停新增现金管理投资,并采取必要的保全措
施。
  第十七条    公司现金管理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现金管理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履
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公告,且应以现金管理额度作
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规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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