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电缆: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0 0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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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规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南平太阳电
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本公司能够控
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以下统称为“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
自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
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
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
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
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
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
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
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
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
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
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
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
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国内合法期货交易市场内进行,不得
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期货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铜、铝原材料价格风险
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三)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生产需采购的数
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需要保值的数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同时符合可移仓换月
要求;对于大宗订货合同,公司在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保值头寸持有时间
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对于日常预期订货合同,
公司应当根据过往历史记录和未来生产计划预计每个月现货采购量,相应的保
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过该保值量下预计现货采购时间。
  (五)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六)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的资金只能是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且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公司用于套期保值的保证金规模(以最高余额计算)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七)公司应做好信息隔离措施,在做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之前,无
关人员等不得获知相关信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公司设立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并行使商
品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分管营销副总裁、分管期货业务
副总裁、分管生产业务副总裁、财务总监组成,公司总裁担任组长。
  第九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定公司年度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计划及套期保值方案;
  (二)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具体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三)监控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状况及资金安全;
  (四)审定涉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重要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期货经纪公司或交易对手方的选择与变更;
  (六)处理应急突发事件及相关法律风险;
  (七)向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
  第十条    公司总裁或其授权人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指令的下达、监
督和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物流控制部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
括:
  (一)交易员负责依据指令完成期货开、平仓或交割工作;
  (二)结算员负责交易结算日报的复核、分析,建立交易台账;
  (三)定期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汇报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
使用状况;
  (四)跟踪期货经纪公司或交易对手方的资信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调拨期货保值和衍生品交易所需资金;
  (二)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会计处理与会计核算;
  (三)监控交易账户资金状况,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监察部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包
括:
  (一)定期或不定期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审计,监督相关人员执
行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二)及时发现并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开展
过程中的内部控制缺陷和风险问题。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
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
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授权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
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
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七条   公司或子公司与期货公司或交易对手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应按
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第十八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授权包括交易
授权、资金调拨授权和账户管理授权。书面授权书由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组
长签署。
  第十九条   授权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交易授权: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品种、交
易限额和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
 (二)资金调拨授权:应列明有权调拨资金的人员名单和资金调拨额度。
 (三)账户管理授权:应列明有权进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操作的人员
名单。
  第二十条   被授权人只有取得书面授权后才能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二十一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更,授权人应立即以书面形
式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原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日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业务人员在接到订单、中标通知书或签订产品购销合同
时,需要套期保值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套保品种、数量、
单价、交货期等)送达物流控制部。
  第二十三条    物流控制部根据业务信息,结合市场情况,拟定具体的套期
保值方案,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期货业务副总裁审核通过后,报公司期货业务
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套期保值方案获批后,操作人员根据交易账户资金占用情况,
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分管期货业务副总裁审核,财务总监审核确认,总裁签
字批准后,由财务部及时将资金调拨至公司期货专用账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依据经批准的保值申请,选择合适的
时机进行交易。每日应核对交易结算日报,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
平仓的情况;负责实时看盘,分析行情趋势,行情有异动时及时向公司期货业
务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在每天期货交易结束后,应及时将当
日的期货交易明细记录归档,并报送财务部一份用于账务处理与存档,定期与
财务部核对交易记录与账务数据,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
化解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操作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
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
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内审监察部应监督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
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
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
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三条    当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业务领
导小组报告:
  (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交易协议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三)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五)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六)公司操作人员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
方案。
  第三十四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总裁或其授权人及时召集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会议,分析讨论风
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境内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
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六章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操作人员和财务人员于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期货业务领导小
组提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上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
状况、套期保值效果等。
  第三十七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一)套期保值交易员当日交易后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报告建仓、平仓、
持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二)套期保值结算员和财务部分别根据每日交易结算日报建立套期保值
统计核算台账并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
金使用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
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
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
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
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
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
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亏损情形
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
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
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
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
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及与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
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
易有关的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
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或其他处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
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
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证券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
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
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
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
任。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并自觉接
受公司内审监察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对期货经纪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评审,
经评审不合格的可进行更换。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属的所有子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
格遵守本制度,并履行公司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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