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尹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尹月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起担任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恪尽职
守,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谨慎、认真、
勤勉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充分
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现就本人 2025 年度任职期间履职情况
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尹月,1982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学法学院法
学学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学学士学位、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硕
士学位、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5 年 9 月至今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
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9 年 1 月至 2022 年 8 月任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2018 年 11 月至 2025 年 1 月任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 5 月至今任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
独立董事。
任职期间,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董事会召开前会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全
面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以便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会上积极参与
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会后继续关注议案实施情况,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积极作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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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平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的交流和沟通,
严格审议并表决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本人认为 2025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合规,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会
议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对 2025 年度任职期间
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
的情形。
会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任委员,应出席会议 1 次,实际按时出席 1 次,对所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具体情况如
下: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1.《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出席会议 3 次,实际按时出席 3 次,对所审议事项均表示同意,
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的议案》;(全体委员回避表决)
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 2025 年 4 月 8 日
决议
薪酬方案的议案》。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
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 2025 年 5 月 26 日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决议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 2025 年第四次会议 2025 年 10 月 24 日
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决议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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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25
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议案
第 四 届董事 会 独立董事 1.《关于调整丹江口市久友装发股权
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一次 2025 年 8 月 11 日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会议 条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第 四 届董事 会 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二次 2025 年 11 月 13 日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会议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
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的
进展情况进行充分沟通,并对关键审计事项与注册会计师、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有效的
探讨和交流,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
认真学习证监会、深交所下发的相关文件,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本年度本人累计进行现场工作达 15 日。202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
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相关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并通过电话等通
讯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重点对公司
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检查,
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
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七)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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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
行业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支持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支持,履职所需资料公
司均积极配合提供,使本人能够根据相关资料做出独立判断。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丹江口市久友装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条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第四季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事项已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
编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5 年半年度报告》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
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其中《2024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对定期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及内部控
制情况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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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续聘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致同事务所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
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四)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
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的议案》。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4 日、2025 年 11 月 13 日分别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人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任职要求,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本次提名、选举程序合法有效。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
议,审议了《关于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全体委员回避表决),并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董事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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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的议案》已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 2025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已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人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所处地域、行业的
薪酬水平,能很好地体现责、权、利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其他说明
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并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勉、独立地履行职责,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
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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