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控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0 0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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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二○二六年四月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调
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本制度与监管机构
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导向,结合行业差异与外部市场薪酬水平;
  (二)坚持按劳分配,薪酬与岗位职责、履职情况相结合;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
符。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
审议董事的薪酬。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负责审查公司董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
责任、能力确定薪酬标准。
  公司(包含控股子公司,下同)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
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酬(包括在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高管等职务),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公司非独立董事可额外享受工作津贴,具体金额将根据股东会批准的非独立
董事工作津贴标准领取。
  第九条    公司在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
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基本薪酬根据市场薪酬水平及公司经
营规模、岗位职责、能力水平、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及其他参考因素确定。绩效薪
酬根据个人分管业务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专项
激励等,股权激励计划需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薪酬由公司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四章   薪酬发放、追索与止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核算与发放遵循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情况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薪酬体系应与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以扣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以及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严重违反国资监管部门规章,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违法乱纪,正在接受有关纪检、司法部门审查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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