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新华: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刘丽珍-已离任)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9 23: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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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丽珍-已离任)
   作为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地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
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
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本人在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任职情况
   刘丽珍,女,中国国籍,1973 年 10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工程造价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税
务师。曾任内蒙古普天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内蒙古新广为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负责人。现任内蒙古国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内蒙古中联
国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自 2020 年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并于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
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在报告期内,我身为独立董事,在审议各项事务,特别是重大决策时,与
公司及其相关方面维持了密切的沟通渠道。我深入钻研了所有相关资料,以高
度的责任心对每一项议案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审查。我充分运用了自身的专业知
识,并紧密结合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以客观、独立且审慎的态度行使了独立
董事的职权。这样的做法确保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过程科学、合理。年度内我
始终坚守岗位,没有无故缺席过一次会议,更未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我始
终认为,作为独立董事,我的职责就是要在保障公司利益的同时,确保董事会
的决策过程公正、透明。报告期内,我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具体情
况如下:
                                           参加股东会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情况
独立董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事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方式出              次未亲自出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席会议
刘丽珍    5     5     0     0    0      否       4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我作为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真履
行职责,出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共计 9 次,
其中审计委员会 4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各次专
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确保监督职责得到切实履行,在公司季报及半年报编制的重要阶段,我积
极与内部审计机构以及承担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深入沟通。沟通的
焦点集中在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相关业务运营情况上,确保我对公司整体情况的了
解。我深知,每一次的沟通、每一次的协调,都是对公司稳健发展的一份贡献。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在报告期内,我积极参加了公司股东会和 2024 年度业绩说明会、2025 年半
年度业绩说明会及 2025 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与广大中小股东进行了深入的
互动交流。倾听他们的声音,关注他们的诉求,始终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范,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我深知自己肩负的责任重大,因此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的作用,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有建设
性的意见和建议。这些努力不仅有助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更在保障全体股东,
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定期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
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作为独立董事,
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持续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为公司的
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六)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在报告期间,我始终密切关注公司的各项动态。利用现场交流、电话等多
种渠道,与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持了紧密的联系。通过定期获取公
司的运营资料、倾听管理层的汇报,我得以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规范运作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我运用自己丰富的专业
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针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提案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
建议,充分发挥了我在公司中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我得
到了公司管理层的积极配合。他们充分尊重并保障了我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与我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对我关注的问题给予了妥善的落实和改进。这
种积极的互动和合作使我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公司的稳健发展贡献自己的
力量。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
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建言献策,
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信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
容履行承诺。
  (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 本人就以上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认真审阅,重点关注了
关联交易定价、对公司独立性影响、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等情
况,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认真听取内部审计部门关于内部审
计情况的报告,进一步了解公司财务、业务的实际状况,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
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部门有效运作。同时,本人高度重视与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沟通,监督审计工作的开展,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相关文件。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财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等信息
披露事项,认为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此外,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各个重大方面的完整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能
够充分有效地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制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所聘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
     公司报告期内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吕志刚
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吕志刚为公司
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止。
  报告期内,公司启动董事会换届程序,召开第三届董事第三届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
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完成第四届董事会成
员选任程序,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止。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公司严格遵循法规及内部制度管理募集资金,落实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原则,
未违规调整资金用途、未侵害股东权益。公司定期披露资金使用专项报告,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本人履职期间持续监督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保障资
金合规高效运作,助力公司稳步发展。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在2025年,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不断提升自己的履职水平,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为本人提供了必要的履职条件和积极有效的
配合与支持,没有任何妨碍本人独立判断的情况。
  特此报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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