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股份: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9 23: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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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作为公司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公司已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
披露事务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董事会等有关
主体及时回复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
                              《香港上
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
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
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 《公司法》《证券法》《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
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
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
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
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五条执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要求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
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地监管要求及时
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地监管要求及时向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
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
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
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
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
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工作细则规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
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事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日后修订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的,按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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