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
决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
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
行年度考核,并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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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亏损时,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
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发放与调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构成与标准
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根
据股东会批准的独立董事津贴标准领取,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在公司任职
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
度领取职务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
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同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及其实际工作绩效评定,根
据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以为专门事项设
立单项激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 5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
付。
第十条 公司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
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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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盈利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津贴和薪酬自董事经股东会选举、高
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聘任任职当日起计算,由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统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或自愿放弃领取津贴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董事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工作制度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可由
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计划、由公司代发的政府奖励及其他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
励,需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则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章 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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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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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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