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奇智能: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9 22: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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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内容及标准、流程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修订)》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等有关规定,公司建立了《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完善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保证投
资者依法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方面的权
利。
  公司设立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董事会秘书王德志专门负
责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王德志
  电话号码:0510-85080317
  电子邮箱:SID@rich-sys.com
  互联网地址:https://rich-sys.com/
  联系地址: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坊达路 238 号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注重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未来将依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
关制度切实开展投资者关系构建、管理和维护,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
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为投资者和公司搭建起畅通的沟通交
流平台,确保了投资者公平、及时地获取公司公开信息,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后,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分
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
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公司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当年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未发生存在累积未弥补亏损、资产负债率高于 70%、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特殊事项,其中“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购买资产等交易(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除外)累计资金支出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研发投入、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会计年度盈利,且审计机构对当年公司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为: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
流量状况和未来经营计划等因素草拟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或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
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
督促其及时改正。
  (3)股东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表决。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电话、信息网络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因发生本章程规定的特殊事项而不进行年度现金分红的,董事会
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2)如发生下列情形,公司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①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导致公司营业利润连续两年下
滑且累计下滑幅度达到 50%以上;
  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时。
  (二)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及安排理由
  为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对股东的分红回报,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
稳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和机制,公司董事会着眼于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可持续经
营情况,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
愿、投资者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研
发投入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从现实与长远两个方面综合考虑股
东利益,对上市后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制定了《无锡理奇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相关规划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上市后三年现金分红等利润分配计划
  根据公司制定的《公司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公司上市后三年,公司在具
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10%。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等内容与《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一致。
  (四)长期回报规划及规划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及发展需求的原
则,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积
极回报投资者,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建立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
投资的意愿。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具体原则如下:
  ①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③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
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
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股东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及可持续经营情况,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发展实际、股
东要求和意愿、投资者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研发投入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从现实与长远两个方面
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和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规划,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需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相关
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在提交股东会的议案
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认为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股东会对股东分红规划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
决或其他方式为公司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根据公司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对累积投票制度、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网络投票及征集投票权等机制做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事、独立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网络投票制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股东提供便利。
  (四)征集投票权机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理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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