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
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
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履职的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
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薪酬管理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匹配,彰显公司价值理念与企业文化,保
障经营发展战略落地,助力稳健、可持续发展。
(二)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
续发展相协调。
(三)责、权、利相结合,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相适应。
(四)绩效导向原则,将绩效表现和薪酬挂钩,实现责任风险与收益对等的
有效激励。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
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
原因。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
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薪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发放固定津贴,津贴标准参照同行业标准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由股东会审议确定。独立董事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未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
薪酬;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年度绩
效考核结果确定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岗位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领取薪酬。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个人能力和履职情况,按
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完成情况
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根
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行使职权、参加培训等发生的合理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自股东会通过独立董事任职决议之
日起实施。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
放,其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一
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
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
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个人所得税、各
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款项(如有)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
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
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体系。
第十五条 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若与届时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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