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和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并同意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所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
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
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
围,其作为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
发展。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计
划,并同意将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