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七次会议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于 2026 年 4 月 9 日以通讯方式
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应参会独立董事 3 人,实
际参会独立董事 3 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
《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独立董事审议,一致通过
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预计 2026 年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基于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定价遵
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况,为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提请董事会注意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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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之决议签字页
独立董事:覃继伟
付海亮
谢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