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完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合
理确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保证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规范、积极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规范、规范性文件及《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
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
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
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
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金额由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不
参与公司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董事津贴。
(三)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和工作性
质、工作时间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并提交
公司有权机构审议批准后执行。
(一)基本薪酬:主要依据其工作岗位、权责及风险承担、市场薪酬水平
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指标实现情况及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工作
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对于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四章 薪酬的核定与发放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
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基本薪酬原则上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
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
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
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的不断变化
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经营目标实现情况;
(二)价值创造贡献大小;
(三)行业薪酬增长水平;
(四)岗位职能发生变动。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若公司出现财务造假、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
为,针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奖金,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予
以全额或部分追回。
若公司财务报告出现错误需追溯重述,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是否扣减、不予发放当年绩效薪酬或基本薪酬,或对
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予以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