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湘电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维、王靓 被保荐公司代码:600416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元,扣除不含税发 行费用人民币 20,705,420.73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海通”)担任其持
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5 年 9 月 22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
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5 年度持
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 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目 工作内容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的工作计划 作计划。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
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
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 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
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
项目 工作内容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 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后予以披露。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 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
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机构于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进行了现场检查。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 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行为规范等。 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情况”。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情况”。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项目 工作内容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
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处分的情况。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 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
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
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 等事项。
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于 2026
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4 月 3 日对上市公司进行
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
了现场检查,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有一
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
人参加了现场检查。
场检查。
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金占用;(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项目 工作内容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
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
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
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
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
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
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
存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 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 2026 年 4 月 1 日
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 至 2026 年 4 月 3 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
查报告。
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依法规范运作,未切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
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害投资者利 等事项。
益的情况
下:2025 年 1 月 24 日,保荐机构发表《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潭电机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
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
见》 ;2025 年 3 月 6 日,保荐机构发表《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潭电机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
查意见》 ;2025 年 4 月 9 日,保荐机构发表《国
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潭电机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核查意见》 ;2025 年 10 月 10 日,保荐机构发
表《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潭电机股
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的核查意见》 ;2025 年 10 月 10 日,保荐机
构发表《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潭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金额的
核查意见》;2025 年 10 月 10 日,保荐机构发表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潭电机股
项目 工作内容
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核查意见》;2025 年 12 月 15 日,保荐机构
发表《国泰海通关于湘电股份募投项目增加实施
地点的核查意见》。
升 3.97%,归母净利润 22,476.60 万元,同比下降
同比下降 93.20%,降幅较大,主要由于市场竞争
有) 续上升,导致产品毛利下降。保荐机构持续关注
了公司业绩下滑情况,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业绩
下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下滑的因素,并积极采取
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国泰海通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
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
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维 王 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