菱电电控: 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9 20: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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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于
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 年 12 月 19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 8 号华联时代大厦 A 幢 601 室
  首席合伙人:高峰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 117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688 人,签
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278 人。
  最近一年(2024 年度)收入总额为 101,434 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 89,948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45,625 万元。
  上年度(2024 年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 205 家,收费总额 16,963 万元,
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
         (1)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制造业-计算机、
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4)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3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
承担民事责任赔付。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
督管理措施 7 次、自律监管措施 8 次和纪律处分 1 次。46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
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7 次、自律监管措施
  (二)项目成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韩坚,200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
计,2019 年 11 月开始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5 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芳,2020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
司审计,2019 年 10 月开始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 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严海锋,200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 年开始从事
上市和挂牌公司审计、2015 年 8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
报告 6 家,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5 家。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
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
管理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
分的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
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审计委员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为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
计机构。
  二、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结合公司 2025 年年报工作安排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
及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等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
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
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总结等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
董事以及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总体评价
  公司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
满足审计工作的要求。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地执行了审
计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且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
能力及独立性胜任审计工作,工作中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
的行为,审计行为规范有序。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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