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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
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
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
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中信特钢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
登记方法、网络投票流程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中心举行,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钱刚先生主持。网络投票平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包括视频通讯
参会)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 11 名股东,代表股份 4,019,663,0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642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确认,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428
人,代表股份 314,594,7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2331%。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
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包括视频通讯参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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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包括视频通讯方式)
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逐项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
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产生最终投票的表决结
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相关规定,公司就中小投资者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进行单
独计票并公告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上述 5.00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信泰富特钢投资有限公司、湖北
新冶钢有限公司、中信泰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上述议案采用非
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作为普通决议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关联股东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过半数同意通过。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见 2026 年 3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等文件。
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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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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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 粒
律 师:
李长虹
律 师:
丁江岚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