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西: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09 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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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ST 华西         公告编号:2026-019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日期时间:2026 年 4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26 年 4 月 9 日。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9 日上午 9∶
   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 66 号华西能源行政楼一
楼会议室。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13 人,
代表股份 161,479,5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6754%。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139,388,0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804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 403 人,代表股份 22,091,5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709%。
   (3)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会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
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11 人,
代表股份 22,964,6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448%。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147,346,4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2.3638%;
反对 11,903,7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18%;弃权 27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82,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46.9535%;反对 11,903,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1.8350%;弃权 27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114%。
   关联股东黄有全先生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董事津贴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148,710,2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2.0923%;
反对 12,278,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36%;弃权 49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4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95,3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44.3957%;反对 12,278,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3.4658%;弃权 49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1385%。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265,5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2.3131%;
反对 11,900,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96%;弃权 36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01,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46.6013%;反对 11,900,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1.8194%;弃权 3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5794%。
   关联股东黄有全先生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指派陈艺、徐小玉两位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会出具
了会议见证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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