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德 恒 (
事 务所
关于新疆雪峰科 份 有 限公 司
⒛ 25年 年度股 东会 的
法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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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 齐 市水磨 沟 区南湖南路 133号 城 建大 厦 17楼
电话 :Og91-媚 67912传 真 :Og91叫 GG⒛ 20邮 编 :83OO63
北京德恒 (乌 鲁木齐 )律 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 (乌 鲁木齐 )律 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雪峰科技 (集 团冫股份有限公 司
⒛⒛ 年年度股 东会 的
法律 意见
⒛ 26德 乌法 意字 2083号
致 :新 疆 雪 峰科 技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
“ ”
北京德恒 (乌 鲁 本齐 )律 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新疆雪峰科技 (集
“ ”
团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的 委托 ,指 派本所律师张雪莲 、庞迪 (以 下
“ ”
简称 本所 律 师 )出 席 了公司于 ⒛ 26年 4月 9日 召开 的 ⒛乃 年年度股 东会 (以 下
“ ” “ ”
简称 本 次股 东 会 ),并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司法 》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法 》 (以 下简称 《证 券 法 》 )、 《上 市公司股 东会规 则 》
(以 下简称 “ 《股 东会 规则 》”)等 法律 、行政 法 规 、部 门规章 、规 范性文件 以及 《新
“ ”
疆 雪峰科 技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章程 》 (以 下 简称 《公司章程 》 )的 规 定 ,对
本 次股 东会 进 行 见 证 并 出具法律意见 。
本所 及 经 办 律 师 依据 《证 券法 》《律师事 务所 从 事 证 券法律 业 务管理办法 》和 《律
师事 务所 证 券 法 律 业 务执 业 规 则 (试 行 )》 等规 定及 本 法律意见 出具 日以前 己经 发 生
或者存 在 的事 实 ,严 格履行 了法定职 责 ,遵 循 了勤勉 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 行 了充
分 的核 查 验 证 ,保 证 本法律 意见所认 定 的事 实真 实 、准确 、完整 ,所 发表 的结论 性 意
见合 法 、 准 确 ,不 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 ,并 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为 出具本 法 律 意见 ,本 所律师独 立 、客观 、公 正地 审查 了公司本 次股 东会 的有 关
文件 和材 料 ,并 遵 循 审慎性及重要性原 则 。本 所 律 师 得 到公司如下保 证 ,即 其 己提 供
了本所 律 师 认 为 作 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 的材 料 ,所 提供 的原始材料 、副本 、复 印
件等材 料 、 口头 证 言均 符合真实 、准确 、完 整 的要 求 ,有 关副本 、复 印件 等材 料 与 原
始材 料 一 致 。
本 法 律 意 见 中 ,本 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 东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本 次股 东会 人
员和 召集 人 的资格 、会 议表 决程序及表 决结 果 是 否符 合 《公司法 》 《股 东会规 则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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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 (乌 鲁木齐 )律 师事务所 法律 意见
法律 、法 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 的规 定发表 意见 ,不 对会议 审议 的议 案 内容
以及 该 等 议 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 实 性 及 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所 经 办律 师 无法对
网络 投 票股 东 资格进行核查 ,在 参与 网络 投 票 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 《公 司法 》等 相 关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规 定 的前提 下 ,相 关 出席 会 议股 东 符合 资
格。
本 法 律 意见仅 供公司本 次股 东会相 关事 项 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 用 ,不 得被 任 何 人 用
作其 他 任 何 目的 。按照律师行 业 公认 的业 务 标 准 、道 德规范和勤勉 尽 责 的精 神 ,本 所
律 师对 公 司所 提供 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 实进 行 了核查和验 证 ,现 根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以 下简 称 “中国 ”,为 本法律 意见 之 目的 ,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 、澳 门特 别 行政
区和 台湾 地 区 )现 行有效 的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件之规定 出具法 律 意见如 下 :
一 、 本 次股 东会 的召集程序
本 次股 东会 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 。公 司董 事 会 于 ⒛ 26年 3月 18日 召开第 五 属 董事
会第 九 次会 议 并作 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 东会 。
公 司董 事 会于 ⒛冗 年 3月 ⒛ 日在 《上 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站 (-。 sse。 ∞m。 cn)刊 登 了 《新疆 雪 峰科技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 召开 ⒛ 25
“ ”
年年 度 股 东会 的通 知》 (以 下简称 《会 议通 知 》 )。 本 次会议 召开通 知 的公 告 日
期 距 本 次 会 议 的召开 日期 己达 到 二 十 日 ,公 司 的股权 登记 日为 ⒛ 26年 4月 1日 ,股
权 登记 日与 会议 召开 日期之 间的间隔不 多于 7个 工 作 日。
前 述 公 告 的 《会议通 知 》中载 明了本 次股 东会 的召开 时 间 、召 开 地 点 、会 议 召集
人 、召 开 方 式 、审议事项 、 出席对 象 、登记 方法 等 内容 ,并 充分 、完 整 的披 露 了所 有
提 案 的具 体 内容 。
本 所 律 师认 为 ,本 次股 东会 的召集 程 序 符合 《公司法 》 《股 东会 规 则 》等法 律 、
法规 、 规 范 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 的规 定 。
二 、 本 次股 东会 的召开程序
本 次会 议采用现场表决与 网络 投 票 相 结 合 的方 式 。
本 次 股 东会现场会议于 ⒛ 26年 4月 9日 15∶ 30在 新疆乌鲁木 齐 市 经 济技 术开 发 区
(头 屯河 区 )阿 里 山街 500号 新 疆 雪 峰科 技 集 团研发 中心 10楼 会 议 室 召开 。本 次 会
议 召开 的实 际时 间 、地 点及 方 式与 《会 议 通 知 》 中所告知 的时间 、地 点及方 式 一 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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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用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 ,通 过 交 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
间为 :⒛ 冗 年 4月 9日 9∶ 15J∶ 乃 ,9∶ 30-11∶ 3O,13∶ OO-15∶ OO:通 过 互联 网投票平 台的
投票时间为 ⒛ 26年 4月 9日 上 午 ⒐15至 下午 15∶ OO。
本次会议 由董事会 负责 召集 ,公 司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张 大松 主持会议 ,本 次会
议就会议通知 中所列议案进 行 了审议 。董事会秘书 当场对 本 次会 议作 记 录 。会议 记录
由出席本次会议 的会议主持 人 、董事 、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 召开本 次会议 的通知 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 行表 决 的情形 。
本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 次股 东会会议召开 的实 际时间 、地 点 、会 议 内容与通知所
告知 的内容 一 致 ,本 次会议 的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 《股 东会规 则 》等法律 、法 规 、
规 范性文件 以及 《公 司章程 》 的相 关规 定 。
三 、 出席 、列席 本 次股 东会 人 员及会议 召集人资格
(一 )出 席会议 的股 东及 股 东代 理人
本次股 东会 ,出 席 现场会 议和 网络投票 的股 东及股 东授权代 理 人共 M5名 ,代 表
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碉 3,倜 5,158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娟 .∝ 72%。 其 中出
席 现场会议 的股 东及股 东代 理 人共 7名 ,代 表有表诀权 的股份 数 为 399,544,252股 ,
占公司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37.2816%;通 过 网络 投票 系 统 直 接 投 票 的股 东共 有 338
名 ,代 表股份 ” ,%O,⒛ 6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8.%57%。
经 核查 ,上 述 股 东均 为 ⒛ %年 4月 1日 股权 登记 日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收市后 ,在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 公司股 票 的股 东 。
本所律师查验 了出席 现场 会 议股 东 的营 业 执照 、股 东账户卡 、授权 委托书等相关
文件 ,出 席现场会议 的股 东均 为 2Ⅱ 6年 4月 1日 股权登记 日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收市后 ,
在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 公 司股 票 的股 东 。股东
代 理人 的授权委托 书真 实有 效 。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 的股 东资格 ,由 上海证券
交 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 票 系 统进 行认证 。
(二 )列 席会议 的人 员
除股 东或股 东代 理 人 、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 师 出席本次股东会
会 议外 ,列 席会 议 的人 员包 括 全部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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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 次会 议 由公 司董事会 召集 ,其 作为本 次会 议 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 。
本所律师认 为 ,出 席 、列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 员及 本 次会 议 召集人 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符 合 《公 司法 》 《证 券法 》 《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 、法 规 、规 范性文件和 《公司
章程 》 的规 定 。
四 、本 次股 东会 的表 决程 序和表 决结果
(一 )本 次股 东会 就 《会 议通知 》 中列 明的各项 议 案逐 项进 行 了审议和表 决 。
(二 )本 次股 东会采 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 结合 的方 式进 行表决 。表决时按 照
《公司法 》 《证 券 法 》 《股 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 律 、法 规 、规 范性文仵和 《公司章程 》
的规定计票 、监 票 ;表 决票 经 清 点后 当场公布 。出席 现场 会 议 的股 东及其代 理人 未对
现场投票 的表 决结 果提 出异 议 。
(三 )经 统计 现 场 投 票和 网络投票结果 ,本 次股 东会 审议 并通过 了以下议案 :
议案 一 : 《新 疆 雪 峰科 技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 2⒆ 5年 度董事会 工 作报告 》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翎 2,566,504股 ,占 出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 .8138%;反 对 892,犭 4股 ,占 0.18Os%;弃 权 冗 ,4OO股 ,占 0.OO54%。
根据表 决 结 果 ,该 议 案获得通过 。
议案 二 : 《新 疆 雪 峰科 技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 2凼 5年 度独 立 董事述职报 告 》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翎 2,556,4⒁ 股 ,占 出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 .8117%;反 对 898,“ 4股 ,占 0.1821%;弃 权 ⒛ ,900股 ,占 0,O0Ω %。
根据表 决 结 果 ,该 议 案 获得通过 。
议案 三 : 《新 疆 雪 峰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公 司关 于 ⒛ 25年 年度报告及 摘 要 的
议案 》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492,563,504股 ,占 出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 .8132%;反 对 892,254股 ,占 0.1808%;弃 权 29,硐 0股 ,占 0,OOω %。 该议案 获 得
通过 。
根据表 决 结 果 ,该 议 案 获得通过 。
议 案 四 : 《新 疆 雪 峰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公司 ⒛ 25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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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 (乌 鲁木齐 )律 师事务所 法律 意见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匆2,805,304股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通过 。
其 中 ,中 小投 资者投票情 况为 :同 意 11,237,295股 ,占 出席会议 中小 投 资者 所
持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阢 .2951%;反 对 652,354股 ,占 出席会议 中小投 资者所 持 有 表
决权股 份 总 数 的 5.47硐 %;弃 权 27,500股 ,占 出席 会 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0.23Og%。
根据 表 决结 果 ,该 议案获得通过 。
议 案 五 : 《新 疆 雪峰科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司关 于 zO26年 度 向金 融机 构 申请
综合授 信 额 度 的议 案 》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们2,806,们 4股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通过 。
其 中 ,中 小 投 资者 投票情况为 :同 意 11,238,395股 ,占 出席会 议 中小投 资者 所
持有 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阢 。30鲳 %;反 对 “ 9,65茌 股 ,占 出席会议 中小投 资者所 持 有 表
决权股 份 总 数 的 5。 钙 14%;弃 权 29,100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 决权 股 份
总数 的 0.⒛ 43%。
根 据 表 决结 果 ,该 议 案获得通过 。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本 次股 东会 的表 决程 序 符合 《公 司法 》 《证券法 》 《股 东 会 规 则 》
等法律 、法 规 、 规 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 的规 定 ,表 决结果合法 、有 效 。
五 、 结 论 意见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师认为 ,公 司本 次股 东会 召集 程序 、召开程序 、现场 出席 本 次
股 东会 的人 员 以及 本 次会议 的召集人主 体 资格 、会 议表 决程序 、表决结 果均 符 合 《公
司法 》 《证 券 法 》 《股 东会规 则》等法 律 、法 规 、规 范性文件及 《公司 章程 》 的相 关
规 定 ,本 次会 议 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
本 所 律 师 同意本 法 律 意见作 为 公 司本 次 会 议 决议 的法 定文件 随其 他 信 息 披 露 资
料一 并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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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 ,经 见证律师 、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
(以 下无正文 ) ,
汹畦 枷
)律 师事务所
(本 页无正文 ,为 《北京德恒 (乌 鲁木齐 )律 师事务所关于新疆雪峰科技
份有限公司 ⒛乃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章页 )
北京德恒
负责人 :
经 办律师 :
张雪莲
经 办律 师 :
庞 迪
⒛ 26年 4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