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新材”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2025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2211 号)文核准,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现
更名为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普通股(A 股 )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12,236,722.51 元 ( 不 含 税 )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42202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737,722,455.67 元,
其中:以前年度使用 703,137,351.54 元,本年度使用 34,585,104.13 元,均投入募集
资金项目。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0.00 元,理财产品
余额 0.00 元,累计使用金额人民币 737,722,455.67 元,银行手续费支出 168,535.47
元 , 与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人 民 币 695,263,242.81 元 的 差 异 金 额 为 存 款 利 息
息收入)转入国风先基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续公司拟根据
“电子级聚酰亚胺膜材料项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继续投入。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
要求制定并修订了《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
实行专户存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
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国风先进基
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四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单位:元
存放银行 银行账户账号 存款方式 余额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营业部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营业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肥高新区支行
合计 0.00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进展情况
公司 2025 年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见本报告附件 1 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内容、实施地点的议案》,对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计划募投项目高性能微电子级聚酰亚胺膜材料项目建设实施内容、
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调整。本次募集资金变更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55,646.32
万元出资全资子公司合肥国风先进基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用于项目建设,并根据项目
变更情况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2 月 11 日披露的《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22-011)。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件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六、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国风新材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出具了《关于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
(中兴华核字(2026)第 00000647
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国风新材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
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谢良宁 陈锦豪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止日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
编制单位: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69,526.32 本年度投入募集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0.00 资金总额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55,646.32 已累计投入募集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80.04% 资金总额
承诺投资项目和 是否已变更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 调整后投资总 本年度投入金 截至期末累计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 项目达到预定可 本年度实现 是否达到 项目可行性是否
超募资金投向 (含部分变更) 投资总额 额(1) 额 投入金额(2) (%)(3)=(2)/(1) 使用状态日期 的效益 预计效益 发生重大变化
承诺投资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否 13,880.00 13,880.00 0.00 13,892.75 100.09 不适用 否
高性能微电子级聚酰
是 55,646.32 0.00 0.00 0.00 0.00 不适用 否
亚胺膜材料项目
电子级聚酰亚胺膜材
是 0.00 55,646.32 3,458.51 59,879.50 107.61 建设期
料项目(变更后)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69,526.32 69,526.32 3,458.51 73,772.25 -
超募资金投向(无)
合计 69,526.32 69,526.32 3,458.51 73,772.25 -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续)
截止日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
编制单位: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 无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无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有(详见附件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有(详见附件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无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无
截至 2025 年 12 月,募集资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节余金额 588.93 元(为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节余的金额及原因
入)转入国风先基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无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无
附件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截止日期:2025 年 12 月 31 日
编制单位: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变更后项目拟投入 本年度实际投入 截至期末实际累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 项目达到预定可 本年度实现 是否达到预计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
变更后的项目 对应的原承诺项目
募集资金总额(1) 金额 计投入金额(2) (%)(3)=(2)/(1) 使用状态日期 的效益 效益 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电子级聚酰亚 高性能微电子级聚
胺膜材料项目 酰亚胺膜材料项目
合计 — 55,646.32 3,458.51 59,879.50 — — — —
根据公司未来聚酰亚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紧抓国内聚酰亚胺行业高速发展机遇窗口期,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拟变更“高性能微电子级聚酰亚胺膜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内容及实施地点。项目实施主体由安徽国风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合肥国风先进基础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实施内容由总投资 90,220.78 万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说明(分具体项目) 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 55,646.32 万元,建设 6 条聚酰亚胺薄膜生产线,产能 790 吨,变更为总投资 87,034.53 万元,
其中使用募集资金 55,646.32 万元,建设 5 条聚酰亚胺薄膜生产线,产能 815 吨;项目实施地点由合肥市高新区铭传路
大会审议通过,并对外披露《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内容、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9。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不适用。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不适用。
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